本节知识点主要解决两个问题:辨认事实错误的种类;根据处理规则得出处理结论。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类: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同种法益)和不同犯罪构成间(不同法益)的认识错误。考试中,以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为重点,进一步可细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及因果关系错误。
文末以思维导图的方式总结了事实认识错误的方法,简洁明了。更多笔记整理、法考资料及司法实务分享请关注本人公众号【不器法考】
一、认识错误的层层辨认
(一)客观阶层的危害行为
1、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要件阶层,在考查案件是否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时,意味着已经满足客观要件,尤其是满足“危害行为”要件。
2、例(对象不能犯):甲欲杀死乙,在荒无人烟的沙漠,误以为前面树桩下是乙,开枪射击。甲的开枪行为不是危害行为,虽然在主观上对行为对象有认识错误,但因客观阶层的危害行为不具备,无需进入主观责任阶层的讨论。
(二)主观阶层的主观认识
1、对实施危害行为没有犯罪故意;如甲以为自己贩卖的是普通书刊,实际上是淫秽书刊。甲对行为对象存在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可以排除犯罪故意。
2、对实施危害行为有犯罪故意【本节讨论】:甲以为前方是仇人乙,向乙开枪,实际上打死了路人丙。甲对行为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具有故意杀人的犯故意。
(三)同一犯罪构成内认识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主观想侵害的法益与客观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种类的法益。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抽象的认识错误】:主观想侵害的法益与客观侵害的法益是不同种类的法益。
(四)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1、区分标准:重点关注行为人对实害对象持什么心理
2、法考常考的情形——隔离犯、教唆犯。
(1)隔离犯: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明显时空间隔。例如(邮寄毒酒案),甲欲杀乙,给乙邮寄毒酒。
【模型1】:甲误以为“211室”住户是乙,实际是丙,将毒酒寄到“211室”。丙不知情中毒身亡。→ 判断: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直接故意,甲在行为时对“211”室住户身份有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
【模型2】乙的地址是“211”室,甲填写地址正确,但快递员投递时因疏忽投递给“217”室住户丙,丙不知情中毒死亡。→ 判断: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结果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属于打击错误。
【模型3】甲得知乙与妻子丙住在“211”室内,将毒酒寄到“211”室内。乙收到后没有喝,丙不知情喝了,丙中毒死亡。→ 判断:甲对实际侵害对象持间接故意心理,不存在打击错误。甲行为时对乙丙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因此不构成对象错误。甲没有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对丙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
(2)教唆犯
【模型】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杀害。
【解析】实行犯乙对丁存在对象错误。结果发生时,教唆犯甲不在场。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结果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识到有可能认错、杀错人),因此构成打击错误。甲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对丙丁的身份没有认识错误,因此不存在对象错误。
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一)对象错误
【案例】甲看到前方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张三,开枪打死,走近发现是路人李四。
【分析】客观决定主观,若某要素不是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则不属于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人的姓名、身份不是故意杀人罪的认识内容。成立故意杀人罪仅需认识到“人”即可。
【结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对象错误不重要,甲对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1、【案例】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的丙。(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观点展示】
(1)具体符合说:实事求是,尊重案件实施;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侧重于保护法益,为惩罚凶手修改案件事实。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但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结合
3、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三)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虽然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但是行为人预想的因果流程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不一致。
(2)结论: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结果的推迟发生
行为公式:前行为(甲故意杀乙,致其重伤,以为死亡)+后行为(如抛尸河里,乙死)
观点展示(死亡结果与哪一行为有因果关系)
1、【多数说】前行为与后行为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死亡结果不能重复评价,故意杀人罪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少数说】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3、结果的提前发生
(1)行为公式: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2)焦点问题:前行为是否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前行为着手,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因为死亡结果是实行行为导致的才属于既遂结果)
(3)“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4)典型案例
A、(都毒酒案):妻子欲杀死丈夫,中午将毒酒放在餐桌准备次日端给他喝,然后出门。丈夫当天回家喝酒死亡。分析:妻子放置毒酒的行为没有对丈夫的生命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没有着手,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同时将毒酒放在餐桌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B、(安眠药案):妻子欲杀死丈夫,计划先用安眠药吃晕丈夫,然后用绳子勒死丈夫。在准备勒时发现丈夫因安眠药计量过大已经死亡。分析:投放过量安眠药的行为对生命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妻子行为已经着手,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
(一)处理方法: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处理方式为找出涉嫌的罪名,分别分析是否构成这两个罪名,若都构成,则想象竞合。
【案例】甲欲开枪打碎乙的珍贵花瓶,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的乙。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结论: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
(二)考查角度:包容评价思维
1、包容评价:即两个罪名是A与A+B的关系,A+B可以包容评价为A。行为人有犯A+B罪的故意(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有犯A罪的故意(行为)。
2、常考的包容关系: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盗窃罪——侵占罪;金融诈骗罪——诈骗罪。
3、案例:甲欲入户抢劫,以为对方是主人,将其打晕后拿走屋内财物。实际上被打的是路人。甲主观上想犯抢劫罪,客观上是盗窃罪,抢劫罪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罪,对甲定盗窃罪。甲对路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总结:在A罪与A+B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无论是主观上犯A罪,客观犯了A+B罪,还是反之。行为人在A罪的范围内都是主客观一致的,至少构成A罪的既遂。若还构成A+B罪的未遂,则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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