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江燕
7月13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起由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自然人犯罪案件。
起诉书中显示,被告人高伟民系平潭县公安局中楼派出所原四级警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多次索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37.5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311634.3元,数额巨大;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却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触犯了刑法。

起诉书中显示,被告人高伟民,男,1989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系平潭县公安局中楼派出所原四级警长,籍贯: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家住平潭县某某镇。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平潭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28日经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2日经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的受贿犯罪事实显示,2016年12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高伟民在先后担任平潭县公安局中楼派出所科员、一级警员、四级警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查办、打击犯罪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多次索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37.5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的贪污犯罪事实显示,2016年12月28日,时任平潭县公安局中楼派出所科员的被告人高伟民接获出警通知后,带领辅警王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前往现场处置,并在平潭县芦洋乡大渊村五八干校内查获7辆满载“走私油”的改装油罐车。后被告人高伟民利用其职务便利,向所领导谎报该7辆改装油罐车为空车,企图将查获的“走私油”私自变卖获利。
之后,被告人高伟民得知该“走私油”系高某甲所有,便擅自将其中3辆改装油罐车内的成品油还给高某甲。随即,被告人高伟民同辅警王某某、郭某某将7辆改装油罐车扣押至平潭港务有限公司二线卡口停车场。被告人高伟民为了非法占有剩余4辆改装油罐车中的成品油,便让高某甲帮忙安排正规油罐车,于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5日,分3次将4辆改装油罐车内共计83.57吨的成品油抽出,后使用伪造的中石油公司“寄库证明”欺骗关卡工作人员,将4车油转运出关。接着,被告人高伟民向高某甲谎称,需高某甲代为变卖“走私油”后将变卖款项“充公”,以此方法销赃得款23万元,相关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挥霍。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016年12月28日,执法单位扣押走私成品油寄存罚没变卖单价为3682元/吨;2017年1月1日和2017年1月5日变卖单价为3744元/吨。上述83.57吨走私成品油罚没变卖价共计人民币311634.3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事实显示,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高伟民在担任平潭县公安局中楼派出所科员、一级警员、四级警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长期为高某甲在中楼派出所辖区范围内从事销售无合法手续、来源不明成品油(俗称“走私油”)的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采取不出警巡逻、避开“贩油”路线巡逻、提供值班巡逻时间和路线或当场查获高某甲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不上报不查处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伟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高伟民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属自首、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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