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词语由来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译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译作“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有人译作“文职公务员”,或许这种译法更符合原意。
中国现代的公务员准则源于新中国建立之后的干部人事准则,首次正式运用“公务员一词是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且对其概念进行界说:“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公事的人员。”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先后用“公事人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称谓。概念不明晰,运用混乱。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间第三条规则:“中国公务员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后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则对该界说进行例如批改。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凡是契合这三个条件的,咱们就可以称之为公务员。至此,公务员在中国有了清晰的界说和规模。
2.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
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
3.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4.公务员的职务层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1)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考试招考的是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副主任科员及以下层次)
公务员考试招考的是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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