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小区内散步被骑着童车的小孩撞倒?小区小孩子骑车撞老人?老人在小区内散步,被骑着童车的小孩撞倒,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判决小孩和家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据了解,2021年1月17日10时许,89岁的李先生在武汉某小区内的道路正常行走时,小宇(化名)骑儿童自行车从其身后驶来,将李先生撞倒致伤。经鉴定,李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秋木,一个极端的记者
通讯员王
走在老人的小区里,被一个骑童车的小孩撞倒。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判决孩子及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据了解,2021年1月17日10时许,89岁的李老师在武汉某小区的马路上正常行走时,小雨(化名)从其身后骑着一辆儿童自行车,将李老师撞倒并撞伤。事发时,该路段人行道上停满了机动车。
事发现场(通讯员供图)
李小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19天,出院诊断为右侧人工髋关节、股骨假体周围骨折。经鉴定,李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李先生未能向方晓宇和物业公司索赔。2022年5月,他将小雨及其母亲、物业公司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8万余元。
庭审中,小玉父母认可小玉骑车撞老人的事实,但认为老人走机动车道存在过错。物业公司辩称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案发时小宇为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相应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事发时,小宇的随行父母应当知道小区内行人较多,应当预见到小宇骑车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但对小宇的行为没有进行管理和约束,未尽到监护职责。
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发时对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机动车采取了规范的停车管理措施,导致人行道被占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物业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虽然存在过错,但其与小玉没有任何形式的共同故意联系,即不存在共同主观过错。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只是造成损害的间接原因,故本案中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
结合涉案事故原因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小宇及其母亲对李先生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某物业公司在过错程度的20%范围内承担匹配的补充责任。
据审判长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当在其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紧急程度和危险程度、与物业公司资质相匹配的专业管理能力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资料来源:Jingc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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