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加强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近日,人社部修订印发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规定》和《实施办法》包括考试名称、级别、组织方式、报考条件、考务管理、合格标准确定、证书发放等内容。与原制度相比,主要有4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增设了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高级经济实务》一个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
二是调整了考试专业设置。
将原有的15个专业类别调整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
其中,原工商管理、商业经济合并为工商管理专业,原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邮政专业合并为运输经济专业,房地产经济、建筑经济专业合并为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产权为新增专业。初级、中级和高级考试均按上述10个专业设置,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三是明确了与相近系列职称的衔接办法。
《规定》明确,获得会计、统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相关学历、年限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考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允许取得相近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报考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利于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促进人员合理流动。
四是明确了与经济领域其他职业资格的衔接办法。
《规定》明确,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可根据相应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根据《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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