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2009年《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择录有关借读的内容。
四、借读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父母双方均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子女。
第十四条 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附件5)。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五条 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定、学期评语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期满,应如实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借读学生的综合发展报告册、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原校进行。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共有两个版本,复制以下链接可以查看:
2014年《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jyt.shanxi.gov.cn/sjytxxgk/xxgkml/jytwj/202110/t20211016_2651956.html
2019年山西省《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http://jyt.shanxi.gov.cn/sjytxxgk/xxgkml/jytwj/202110/t20211016_2653480.html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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