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几年我国的人口调查分析得出,随着生活压力逐渐增大,我国大部分女性结婚生育的欲望越来越低进而导致我国人口趋向于负增长,随之而来的继承问题也与最初《继承法》订立的时代背景大不相同。若不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独生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或者无子女的人死亡后的遗产无人继承最终导致财产上交国家或回归集体的情形发生。故我国《民法典》在此对我国原《继承法》代位继承部分进行了重大调整。
对于此部分知识点,事业单位考试中更多以案例或者概念分析两种方式要求应试者判断题目是否构成代位继承以及具体如何继承。如张三有两个儿子大娃和二娃。大娃与大宝结婚,并有一女小花。大娃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后,大宝接替赡养张三。二娃未婚。张三死亡后遗有房子和现金。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代位继承分为两种:
一、第一顺序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上题中张三为被继承人,大娃为被继承人子女,小花为被代位继承人。在大娃先于张三死亡后,小花可以代替继承原属于大娃应继承那部分遗产。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也就是大娃需先于张三死亡。设置代位继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在大娃先于张三死亡的情况下,本应最终能由小花分得部分遗产因小花父亲的提前死亡,小花无法继承的情况出现。所以代位继承实质上是为保护代位继承人的权益。
第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补充。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所指定给予该遗嘱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三只有拥有继承资格的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能够代位继承如孙子女、外孙子女甚至其子子孙孙均属于晚辈直系血亲故根据法律规定第一顺序代位继承无代数限制。
二、第二顺序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如:男子甲,父母去世,没有配偶子女,只有一个相依为命的姐姐结婚生下了该男子的小外甥。假设某天男子姐姐去世后,男子随之去世,如何分割男子遗产,他的外甥可否代替他姐姐继承呢?可以,这就是第二顺序的代位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外甥代位继承了舅舅的遗产。
同样我们分析一下这种代位继承:
第一被代位继承人拥有继承资格若男子甲兄弟姐妹无继承资格或者丧失继承资格那么其子女自然代位。
第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三只能由被代位继承人子女继承,相对于第一顺序代位继承人而言有代数限制。
【例题】张三有两个儿子大娃和二娃。大娃与大宝结婚,并有一女小花。大娃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后,大宝接替赡养张三。二娃未婚。张三死亡后遗有房子和现金。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小花可代位继承
B.小花、大宝无权继承遗产
C.大宝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D.小花可转继承
【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大娃死亡后,小花作为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父亲继承爷爷张三的遗产,此属于第一顺序代位继承故A正确BD错误。《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大宝已尽到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C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这就是代位继承相关知识点,希望各位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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