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航海院校、航运企事业单位,各直属海事局:
为持续深化船员管理改革,促进航海教育培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现就有关船员适任考试成绩等效认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院校应持续完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履行培训考试实施主体责任,按主管机关要求做好教材统一选用、考试出题、评判标准设定、考试组织实施、考试结果核定、考试档案保存和考试成绩报送等关键事项管理,保障船员培训考试质量。
二、等效认可成绩由毕业生所属院校统一报所在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船员适任考试对应科目成绩应不晚于毕业后20日内完成报送;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考试成绩应于考试结束后20日内完成报送。成绩有效期自海事管理机构确认之日起计。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院校考试成绩报送操作指南见附件。
三、认可全部理论考试成绩的学生需在完成船上见习后方可参加适任评估。船上见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的规定执行,二副/二管轮见习内容不得低于我局公布的《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四、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对应船员适任科目理论考试的学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参加补考或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参加所学专业相应的三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初次适任考试。
五、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自考试成绩报备之日起1年内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机构办理1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六、已通过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航海院校及其获得等效认可情况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
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等效认可事后监管,监督指导本辖区有关航海院校切实做好日常教育培训、考试组织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以及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结果保持工作,及时上报各相关航海院校违反船员教育培训考试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对于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规要求,不能持续保持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下调或取消其等效认可。
八、各直属海事局应加强对本单位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履行好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后续工作职责。
附件: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院校考试成绩报送操作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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