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特岗教师招聘工资待遇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3. 46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其他津贴补贴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的笔试、培训费用;盟市财政负责“特岗教师’’的面试费用;旗县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津贴补贴、必要的交通费,负责缴纳“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内按相关规定应享受的当地社会待遇相关费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统筹经费落实,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各盟市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各部门在组织考试过程中,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内蒙古特岗教师招聘政策
(一)“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内的工资按照的有关工资制度和标准执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招聘的“特岗教师”,可享受“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补助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二)“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兄》(内党办发(2006)5号)、《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自愿留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考察)合格,聘用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备案,设岗旗县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为其落实编制和工作岗位,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入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结束后,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就读区内成人本科;被党政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且“特岗教师”3年服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教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盟市、旗县必须在“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当年及时统一为其办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证书”。
(五)城市或旗县镇义务教育学校自然减员有空缺岗位后,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逐步形成城乡教师流动机制。对服务期满后重新择业的,盟市和设岗旗县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六)应聘者报考本人户籍(县、市、区)所在地的“特岗教师”,笔试成绩加1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两项可以累计。
(七)“特岗教师”3年聘期内,根据个人的条件和业绩成果,可以申报参加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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