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诉君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6日,王某捡到一个塑料证件袋,袋内装有三张银行卡,发现其中一张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卡背面写有密码,后王某通过信用社的ATM 机用拾得的信用卡分两次每次取款5000元,共计取款10000元。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下列四种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那么问题来了
何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呢?
敲黑板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拾得他人信用卡应及时归还失主或交到相应金融机构,切莫存有侥幸贪获心理,否则将面临判处刑罚及经济处罚的双重处罚。同时,广大群众要增加安全意识,尽量不要用自己的生日或简单的数字组合等容易被破解的数字当做密码,更不要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吉木萨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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