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后,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需要备案。但有一条需要注意,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目前很多兽药经营企业也都聘用了执业兽医,执业兽医能否依托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备案呢?这些机构聘用的执业兽医的处方权和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处方权一样吗?助理执业助理兽医师有哪些权限?非兽用处方药品需要标注“兽用非处方药”标识吗?这些问题虽然规章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农业农村部也都有答复,一起来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二、关于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等活动。三、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开办条件。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关于畜禽专业合作社等执业兽医处方权问题。畜禽专业合作社或者产业化畜牧龙头企业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注册后,可以对其注册地的合作社成员养殖场或者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户)开具兽医处方,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二、关于乡村兽医购买兽医处方药问题。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三、关于兽用非处方药标示问题。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第四项规定,兽医处方药品种目录外的兽药品种目前可不标注“兽用非处方药”标识。
本篇文章来源于 兽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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