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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 (以下简称学校)溯源于1952年创立的安徽省中医进修班,1959年,安徽省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安徽中医学院。201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正式更名为安徽中医药大学。2014年,被遴选为安徽省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
学校是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安徽)基地、国家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国家博士授权单位、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单位。
学校现占地总面积1269.68亩,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6091人。学校现有27个本科专业,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26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安徽中医药大学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安徽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安徽中医药大学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新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相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安徽中医药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69
第七条 办学层次:公办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安徽省重点建设的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
第九条 学校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前江路1号(少荃湖校区);合肥市梅山路103号(梅山路校区);合肥市史河路45号(史河路校区);合肥市寿春路300号(六安路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坚持考生德、智、体、美、劳五方面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按“分数优先(含政策加分),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采用高考排序成绩。无排序成绩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按照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加分政策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对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同等看待。
第十八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招生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1。
第十九条 学校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规则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其中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至少为BB,必测为4C1合格。进档以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其他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港澳台地区本科招生录取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中医学免费医学定向”等类型招生按照教育部、安徽省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由所招生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四条 报考建议:鉴于我校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无其它语种教学条件,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宜报考我校,以免影响大学阶段的外语学习;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应考虑身高因素,以免影响今后就业。
第二十五条 体检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凡发现考生不如实填写既往病史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将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颁发安徽中医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安徽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资助、推免
第二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社会捐助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三十条 学校推荐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安徽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学校将另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安徽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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