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其中,在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相关处分规定中增加了两项,分别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部分条款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故意回避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以集体决策的名义集体违规。
典型案件
安徽省天长市漳浦镇兴隆村党支部原书记吴金山、村委会原主任王振忠等7名村干部,在申请低保和危房改造名单时心照不宣地“互帮互助”,将自己的亲友混进总名单。两个村委会对申请人名单的讨论成了形式,明知有人不符合条件,却无人提出异议,把低保、危房改造政策变成了个别村干部的特权和福利。2018年3月,漳浦镇纪委对文件后的7名村干部吴金山、王振忠、于涛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4人进行诫勉谈话,涉及资金31704元,责令退回财政专户。
分析和评论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旨在防止“一言堂”和“少数人说了算”,避免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确保决策科学民主。但在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把集体决策作为违纪违法的“遮羞布”或“挡箭牌”,有的看似以全队名义议事,实则是披着民主外衣的“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有的不想承担责任,不想行动,通过集体研究敲定结果。好像是他们集体负责,其实没人负责。另一些人则心存侥幸,如案中的7名村干部,认为只要集体同意,法不责众,便集体违规,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谋取私利。
集体研究并不意味着可以超越党纪底线,更不能成为丧失原则、违法乱纪的“免罪”。《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的名义集体违规。”此次《条例》对“以集体决策为名集体违规”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意味着有了纪律处罚的刚性约束,这无疑给那些企图以集体研究为幌子谋取私利的人敲响了警钟,敦促他们及时打消邪念,远离纪律红线。
《条例》相关修订
《条例》分则中关于组织纪律的条款共15条,修改5条。其中,在第七十条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相关处分规定中增加两项,分别对故意回避集体决策和以集体决策为名集体违反作出明确规定。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发现的问题来看,被巡视党组织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流于形式、不严格执行或决策违法。《条例》有关规定问题导向明确,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对进一步规范党组织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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