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本次清理共修改53份文件。
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省税务局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公布修订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前,如需适用本公告修订的文件,按修订前的规定执行。
在其他相关文件修改前,涉及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的,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相关规定的调整和适用。
特此公告。
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修订目录(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口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释*
首先,介绍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执法规范统一性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局对机构改革相关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局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在这次清理中,共修订了53份文件。涉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涉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涉及“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修改为“省税务局”;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修改为税务局;涉及“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修改为“各级税务局”;“安徽国税”改为“安徽税”。涉及“国税”、“地税”的,修改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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