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文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13年10月1日起施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多种形式,其中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2、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第十九条之(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1、你虽然是14年拿的证,但取得从业资格应该是13年(请看清楚会计证上的发证日期),应从14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4、2、在校生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应符合第十九条的规定,即:(1)你就读的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2)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
5、无须再另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了。
6、现上传《规定》全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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