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3、主要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4、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5、负责编制全省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6、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7、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8、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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