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发挥财政政策激励引导作用,针对不同投资方式,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和管理费,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一)采取直接注资的,被注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省财政不直接收取投资收益,不核定管理费。(二)采取注资引导投资方式的,由省财政和被注资受托管理机构约定投资收益,省财政不核定管理费。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
鲁财办发[2021]18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字〔202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号文件精神,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扩大股权投资范围
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给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予以管理,但具体支持方式除外。主要范围包括:省委、省政府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盈利性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后续运营;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和长远意义的产业转型升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区域布局调整项目;市场上投资的其他项目。
二是创新股权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类型的财政资金,结合投资对象和项目的特点,灵活采用不同的股权投资方式。
(1)直接注资。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新设重组企业的出资和重大战略出资,以满足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注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不直接回收。
(2)直接投资。对建设周期长、后续运营盈利能力强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项目公司(基金)的方式,以其为主体开展项目投资。投资期限应结合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周期,视情况而定。
(3)注资引导投资。对于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管理成本较高的项目,省财政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注资,由受托管理机构按协议完成省财政的股权投资任务。投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项目到期后,根据投资协议和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资金将用于其他项目。
(4)委托投资。对市场化程度高、管理运营规范、符合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和项目,省财政可委托专业化程度高、业绩优良的投资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持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可延长至10年。
第三,完善收益回报和绩效激励机制。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根据不同投资方式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和管理费,充分调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1)采取直接注资方式的,注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省级财政不直接收取投资收益,不核定管理费。
(二)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引导投资的,省级财政与受托管理机构约定投资收益,省级财政不予核定管理费。
(3)采取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的,可根据投资方式和项目情况支付股权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约定的回报或分红按预算管理规定上缴国库。同时,省级财政应当按规定支付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投资项目的管理费。
四。完善股权投资登记制度。
为准确反映股权状况,把握全周期投资动态,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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