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中国外交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那么,作为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如何形成的呢?
历史渊源与提出的背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外交思想的具体体现和集体智慧结晶,这一原则的基础就是“和平”,而“和平”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对外关系中不懈追求的目标。1949年4月,“紫石英号事件”以后,毛泽东在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为英国军舰暴行发表的声明》中提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愿意考虑同各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可见,这时候的毛泽东已经开始考虑新中国的外交原则问题,他提出的这几条原则已经有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雏形。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对外交政策做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这个规定提出了有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一些重要思想。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向全世界宣告:“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这一宣告翻开了中国外交新的一页。
周恩来首次提出,中印缅共同倡导
印度是中国的邻国,也是最早承认新中国(1949年12月30日)并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1950年4月1日)的国家之一。历史上两国都有过长期被西方殖民主义压迫侵略的历史,都有追求民族独立和自由的诉求,建立新的国家之后,两国又面临着和平建设国家的共同任务,这成为两国发展和平友好合作外交关系的坚实基础。但两国关系中还有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在边界问题和西藏问题上,印度政府一直想继承英国殖民者在这两个问题上的霸权和特权,保持其在西藏的特殊地位和影响。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后,一直在这些问题上进行谈判。为了谈判成功,周恩来总理既坚持原则,又以理服人,付出了很多心血。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
1953年12月31日晚上,周恩来在中南海西花厅接见了中印双方政府代表团的全体成员,他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这是周恩来首次系统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双方谈判比较顺利,气氛也融洽友好。1954年4月29日,双方达成《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并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序言。由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新中国登上国际舞台,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了由尼赫鲁起草、经双方具体磋商的联合声明,共同倡导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应成为指导中印两国同世界各国相互关系的准则。在中印联合声明中,原来的“平等互惠”改为了“平等互利”。同日,周恩来总理应缅甸总理吴努的邀请,对缅甸进行友好访问,并和吴努总理进行了会谈。29日,中缅两国总理发表了《联合声明》,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由中国、印度、缅甸共同提倡,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
1954年6月,周恩来访问缅甸时同缅甸总理吴努在一起。
1954年10月,中苏两国签订了《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双方发表的联合宣言中指出,两国政府将在与亚太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严格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最初提出的第一条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修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影响不断扩大,成为国际关系准则
1955年4月,29个亚非国家首脑在印尼万隆召开亚非会议,这是第一次完全由亚非国家自己发起举办的国际会议,主要讨论世界和平,亚非国家间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友好合作关系及民族独立与主权,反对殖民主义等问题。会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广泛认同。但由于美国暗中挑唆,会上出现少数国家代表反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情况。周恩来审时度势,灵活应对,在补充发言中鲜明地提出来“求同存异”的原则,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赞同。《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吸收了中国代表团的建议,形成了和平共处、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十项原则虽然措词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同,但包括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全部内涵,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体现和引申。
1955年4月19日,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上做补充发言,提出“求同存异”的原则。
1956年2月,在苏共召开的二十大上,赫鲁晓夫在报告中提出,希望美苏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两国关系。这说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当时的巨大影响。
1963年底到1964年初,周恩来总理出访非洲和欧洲14个国家,提出来我国经济援助的八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扩展到经济领域。
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1974年在联合国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中,明确包括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72年2月,在尼克松总统访华后两国发表的中美上海公报中提出,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1972年9月,中日发表的建交联合公报写进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1978年8月中日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和1978年12月中美建交公报中,都重申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89年5月,戈尔巴乔夫访华实现了中苏关系正常化,两国发表的联合公报中提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相互关系。
进入21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更成为处理国际关系、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准则和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重要基石。60多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历史的考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丰富和发展了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上的创举,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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