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职业学院各章程?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1449。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毕业证书:学生通过毕业考试,取得中国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学校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第一校区);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第二校区)。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为加强招生管理,学校成立了以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执行,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招生条件
第九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学校招生计划按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条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外语不限。
第十一条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推荐报考本校空乘专业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年龄20周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同学身高175cm~185cm,体重[身高(cm)-105] kg 10%,女同学身高163cm~175cm,体重[身高(cm
第四章准入原则
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专业录取以分数为主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按照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最优秀的学生。总分相同时,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理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理工科考生。历史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文学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未录取其所报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在调剂中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四条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政策加分仅作为考生投档依据,不享受专业录取加分。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学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学费标准:空乘专业学费9000/年;其他专业学费6000元/年。学费等费用以物价、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制度,实行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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