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申请?失业补助金申请多久能审核通过?申请人请求事项:被申请人支付失业补助金损失4200元。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逾期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被违法辞退后无法领取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待遇,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失业补助金4200元。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补缴了失业保险费,不涉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问题,申请人有权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案例导入分析]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在支付失业金时损失4200元。
个案分析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逾期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被非法辞退后无法领取阶段性失业救济金。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失业救济金4200元。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违法辞退申请人,并于2021年6月4日为申请人缴纳了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未按国家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被非法辞退后,根据国办发〔2020〕113号和国办发〔2020〕67号文件规定,申请人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但由于被申请人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应当补偿申请人的失业救济金。
被申请人辩称,本案属于社会保险缴费和分配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基于领取失业救济金未果提起诉讼,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2020年1月2日,申请人加入被申请人办公室。2020年1月底,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被申请人暂停了酒店宴会预订,并推迟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相关工作人员。2020年3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呈。2020年3月底4月初,被申请人复工。申请人在疫情期间辞职,工作时间短,且处于疫情期,无法为其缴纳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的社会保险。
2021年6月左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工资纠纷得到解决,被申请人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失业保险费未在被申请人工作前缴纳,不符合一年期限,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系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与被申请人无关。而且根据人社发〔2020〕6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号规定,申请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因其未按照法定时间缴费和申领,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与被申请人无关。如果申请人有任何异议,他也应该向社会和社会局主张他的权利,而不是向被申请人主张。
失业补偿金
查明事实:申请人于2020年1月加入被申请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17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21年6月4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另查明,2020年7月10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号,载明了分阶段申领失业救济金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救济金六个月:1。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满1年或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补贴标准:市级失业补贴标准分别按1000元和700元执行,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2020年11月16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财政局出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商(2020)67号第《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号,写明申请条件:1。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满1年或缴费满1年,但其就业I
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相应的缴费比例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直到2021年6月4日才为申请人缴纳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人社发〔2020〕6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号规定,申请人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但因被申请人迟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失业金损失4200元(700元 6个月)。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社会保险费用
[深刻理解]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劳动者无法向社保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不涉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申请人有权主张失业保险金的损失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被申请人未在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0年1月入职,同年3月17日离职,属于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的被保险人。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时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金,根据(2020)113号和(2020)67号文件规定,申请人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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