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发文规范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南省教育发展培训中心?具体有哪些内容,《征求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收取和使用培训费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收退费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同时,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者服务。《征求意见稿》要求,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强迫或诱导学生使用消费贷款,
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昨天,
河南教育厅发文规范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具体内容是什么,
边肖要集中精神!
培训机构不得有这些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收取和使用培训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收取入学费用时要履行告知义务,收取费用时要开具税务发票,妥善及时处理学生的退款要求。培训机构退费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同时,培训机构不得强制或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人员,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雇用外国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的广告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培训机构的广告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培训机构可以对这些行为负责。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培训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恶意终止培训业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培训业务经费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公众可以给予反馈。
值得注意的是,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对这个《征求意见稿》进行反馈:
1.电话:0371-69691850
2.电子邮件:zfc69691656@163.com
3.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光路11号河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450018。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4日。
资料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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