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海南省教师学分登记管理系统?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13日消息近日,省教育厅印发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对2014年发布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日前,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人对新修订的文稿进行了解读。《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已实施一个周期,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海南新客户端、南海网、南方都市报11月13日讯(记者黄婷)近日,省教育厅发布《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对2014年发布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日前,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人对新修订的文稿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改《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
答:(1)国家有新要求。近年来,国务院、教育部、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的文件,如《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师〔2016〕6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师〔2016〕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傅穹〔2015〕对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版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职业教育新形势的要求,需要参照上述文件精神进行修订。
(2)我省的实际。《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交质成〔2014〕69号)已实施一段时间,审计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集中培训的很多项目都是非培训内容,不利于激发教师参加国培、省培、市(县)培等集中培训的积极性。第二,参考国家最新出台的职业教育文件,部分条款设定的分值急需调整。三是校本培训是全省统一项目和标准的一部分,不利于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个性化校本培训的积极性。第四,法定产假、病假等教师高度关注的问题没有得到人道的处理。第五部分条款可操作性差是因为设置标准过于精细,没有充分考虑省内中等职业学校的复杂性。省教育厅经过广泛调研讨论,征求意见,同时吸收了一些省份的好做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的试行稿。
问《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适用于哪些人?什么时候实施?
答: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教中心、职业高级中学)在职教师和管理干部。从2019年度信贷审核开始执行。
问《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与原稿相比,有以下十大变化:
一个变化:周期内集中培训由不少于50学分调整为20学分(剩余30学分调整为校本培训部分)。
变化二:新教师第一年强化培训由原来的40学分调整为10学分,增加了不少于5学分的企业实践要求。
第三个变化:在“集中培训”环节,学员打分,学时与学分的比例适当降低,即国培一小时计一学分,省培两小时计一学分,市(县)培三小时计一学分。
变化四:将“集中培训”板块中第2-8条的非培训内容全部调整为校本培训板块,由学校自行确定评分方式。
变化五:在“校本培训”板块,将原《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集中培训板块2-8和原校本培训板块2-9的非培训内容整合为是否计分。评分标准由第三条规定,要求各中等职业学校制定校本培训评分文件。除上述情况外,学校自行组织的其他活动由学校确定加分项目,每年不得加分。
变化六:“企业实践”部分由每月40学分改为每月15学分。
变化七:在“企业实践”环节,将原来的“导师和领军教师”合并为“领军导师”,每月15学分。
变化八:原“在企业或社会兼职”改为“临时工作、锻炼、教学等。由上级机关或学校举办”,并根据教育部的要求
变化九:明确“校本培训”和“企业实践”由各中等职业学校验证认可,“集中培训”由省教育培训机构验证认可。明确学分登记的最终审核部门为海南教育研究培训院,并对错误登记和漏登记的更正给出具体操作说明。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绩效评价、评先评优、表彰“双师型”教师、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要条件。
变化十: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年度培训的,提供了人性化的操作处理方式,即可以在次年申请补课;明确定义“企业”;明确新调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学分的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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