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被处罚?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广告?9月7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5起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典型案例。据了解,截至8月25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已立案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案件49件,其中违法广告案件22件,虚假宣传案件4件,价格违法案件7件,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1件,食品安全案件4件,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案件1件。
福州新闻网9月7日讯(记者朱丽萍通讯员游振云/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发布违法广告.9月7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5起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典型案例。
据悉,为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今年5月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省市纪委工作要求,提前谋划部署,围绕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
据了解,截至8月25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案件49起,其中广告违法案件22起,虚假宣传案件4起,价格违法案件7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1起,食品安全案件4起,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案件1起。目前已结案17起,罚款40.47万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动员社会参与监管,对违法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将以下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福州新东方擅自设立分公司。
福州新东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设立的台江苍霞分校教学点在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后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7500元。
2.瑞达培训中心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福州仓山利尔达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食堂,为部分学生提供午餐服务;此外,该食堂采购的食品未保留相应票据,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罚款5万元;对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新科教育培训中心以虚假价格欺骗消费者。
福州晋安新科教育培训中心在其暑期课程“定制龙门节”上印制了“二、三年级(普通科)原价7500元,活动价1498元”“二、三年级(普通科)原价2700元,活动价799元”等宣传内容,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课程原价销售记录,违反333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3779元,并处罚款7558元。
4.铸教育发布违法广告。
福州铸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铸教育自12年成立以来,已辅导应届毕业生700余人”“2017年、2018年高考平均57%上线,本科生近100%上线”等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于2021年7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
永泰新高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对培训资料、住宿、用餐等费用明码标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相关规定收取。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任意设置“停课后超过半年未退还费用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退费资格”的条款,属于免除经营者退还服务费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反了《学员培训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来源:福州新闻网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专升本要什么条件_专升本要几年_成人高考专升本_山东专升本信息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dzsb8.cn/zsxx/20912.html
- 上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征集志愿填报
- 下一篇:一斗穷二斗富三斗四斗卖豆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