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严格按照“四个一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山东查处了一批持假人员和用假企业,达到了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的目标。近日,省应急厅对山东查处的第二批(安全培训机构5个、考试机构(考试点)典型案例2个、处罚主要负责人7个)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一、安全培训机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4月1日,东营市应急局对东营宏宇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该机构未提供1名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1名高处作业、2名电工作业4名专职教师社保缴纳记录;该机构培训档案无领导查课记录表、评教评学表教学日志等材料,学员档案管理不规范。责令限期整改。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3月29日,东营市应急局对东营市华夏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发现:1.听课记录表中无听课人员签字;2.听课时间填写为全程培训时间;3.教学日志不全;4.培训档案未保存原件,《学员(特种类)评价教学表》未填写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7月20日,烟台市应急局对福山区烟台宝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工作制度针对性不强,部分制度内容不完善;学员档案管理中部分表格使用不规范;部分实操设备使用不标准,实操现场布置不规范(高处作业:缺少现场警示标志;电动吊篮结构不完整,不能运行,场地高度不足;吊具缺少配件。电焊作业:部分配件、教具、实例物品不全,如:标准防火安全带,透明式的护头面罩,塑料凉鞋、汽油、柴油桶,损坏的焊钳、焊线等;现场乙炔、氧气胶管颜色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操通用部分存在:现场如特种防护用品等缺少合格证;心肺复苏教室面积不足;创伤包扎缺少模拟假人;现场急救药箱数量不足(仅有一个,且缺少血压计);教室共用一个出口,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依据《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四 2022年6月9日,潍坊市应急局对潍坊颐杰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低压电工初次培训班(班级编号370701005-001-21-045),培训时间为2022年1月8日至15日,实际总培训学时共136学时,其中安全技术专业知识中的低压电器设备课程12个学时未培训。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人民币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8月22日,沂水县应急局对沂水县祥龙安全技术培训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2022年度初学培训班的部分培训档案中考生签到表中李某和徐某某考试未签到,培训教学实施计划中教师未签名问题。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考试机构(考试点)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29日,潍坊市应急局工作人员到昌邑市考试点(昌邑市顺鑫安全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进行常态化巡考,发现理论考场存在监控死角;监考人员未认真核查考生准考证,致使一名考生未随身携带准考证进入考场。不符合《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考试实施程序》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该考试点理论考场存在监控死角问题,依据《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对昌邑市考试点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针对该考试点监考人员未认真核查考生准考证问题,依据《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建议昌邑市考试点给予监考人员相应的处分。
案例二 2022年5月15日-20日,临沂市应急局在考试点专项检查中发现,山东煤炭技师学院考试点未单独设置理论候考室、独立档案室面积过小。
依据《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责令该考试点限期改正。
三、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18日,莱西市应急局对青岛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员工未签订《总经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生产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员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5月19日,淄博市应急局对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总经理张某某自2019年11月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来,没有接受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张某某未实施本单位2021年和2022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该单位总经理张某某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7月26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应急局对山东新蓝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某未组织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胡某某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2022年8月19日,潍坊市应急局会同省异地执法检查组对潍坊嘉腾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2021年-2022年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王某某、乔某某);未编制粉尘涉爆事故应急预案。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7月28日,威海市环翠区应急局会同省异地执法检查组对威海新江友渔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2022年培训计划由安全员制定,培训计划中的培训内容至今均未开展)。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4月20日,蒙阴县应急局对蒙阴县天龙机械锻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202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2年6月7日,菏泽市应急局对鄄城县宏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付玉婷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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