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促进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我会起草了《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5月25日发布了《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22]18号),向单位会员公开征求意见。我协会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后,对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促进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结合目前我省工程造价鉴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评价鉴定机构的合法性、独立性,鉴定行为的客观性,鉴定成果的公正性。
第三条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参评自愿、信息公开、自律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可供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外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入库和清退时参考。
第五条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评价一次,免费评价,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评价完成后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附参评单位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类别。评价结果抄、报、送相关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并获得上一年度四川省信用综合评价AAA等级的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单位会员。
第二章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指标
第七条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基本情况的评价、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与鉴定成果的评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工作行为的评价三部分。
评价采用百分制。
第八条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基本情况的评价是评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满足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条件,其评价内容为:查验工程造价鉴定负责人职称和职业资格、内部是否建立鉴定类管理制度、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等指标。
第九条 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与鉴定成果的评价是评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鉴定业务,完成的鉴定成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的规定并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是否规范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主动与委托人进行沟通,配合委托人做好当事人解释工作等。
第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工作行为的评价是评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书面奖励或表彰,是否受到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批评,是否受到各类行政机构的处罚等。该项评价为额外加分评价指标及减分评价指标。
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表详见附件1。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按照“通知评价、申请参评、报送材料、开展评价、结果复核、网上公示、公布结果”等步骤进行。
(一)通知评价: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布公告,通知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当年的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明确工作安排等。
(二)申请参评:造价咨询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与评价。并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表》内容准备相关资料。
(三)报送材料:申请参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准备好的书面材料按通知要求,送达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报送材料和内容详见附件2。
(四)开展评价:由评价专家组各位专家按照评价指标,背靠背独立进行评价打分,每一鉴定机构申报的材料,原则上不少于三位专家参与评价。评价结果由工作人员计算平均值,填写《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表》。
(五)结果复核:由评价专家组组长组织部分专家和工作人员,对《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表》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六)网上公示:经确认后的鉴定机构综合评价结果由省协会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www.sccea.net)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省协会申告,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协会处理。
(七)公示期满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正式发文公布评价结果,并抄、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组织开展,协会经济鉴证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价专家组从省协会专家库中抽选具有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分为若干评价小组进行评价。评价专家组组长由省协会指派。
第十四条 评价专家组成员与被评价鉴定机构有关联或曾直接参与其鉴定业务的,须主动向省协会申请回避。若未主动申请回避,或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参与鉴定机构综合评价活动及协会其他活动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申报鉴定机构综合评价的单位应向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3。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表
附件2: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申报材料
附件3: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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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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