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我省在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高等学校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称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以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或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
(四)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在本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省产生重要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
第六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应当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并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提倡相关高校联合申报教学成果奖。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程序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院(系)初步审查,学校组织评审,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须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教务部门组织对成果进行鉴定,成果鉴定专家一般由5至7人组成,并提交省级教学成果鉴定书。
第十条 建立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专家库。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由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工作开始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10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决议确定的获奖结果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奖总数不超过350项。其中,特等奖授予比例15%左右,一等奖授予比例25%左右。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从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进行表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特等奖3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的标准,将获奖情况纳入高校“综合绩效奖补”因素分配体系,对相关学校予以支持;各高等学校也可依据有关规定,自主追加经费对成果奖获奖者给予奖励。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 个人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完成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2012年12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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