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全国党代会是五年一次。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5年一届,每年有一次会议一般在3月,比如“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一年就是“二次会议”一直到“五次会议”为止,然后再换届选举下届。
3、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4、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5、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6、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7、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8、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9、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10、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1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12、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1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1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15、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
16、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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