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技术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法官、检察官类职位、其他类别职位。
2、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法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
3、“公务员”一词,是从日文“公务员(こうむいん)”翻译过来的。
4、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
5、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
6、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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