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二年会引起什么后果??留党察看一年影响?各种处分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呢?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必须理清纪法关系,处理好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关系。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二者的处分对象不同,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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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许多干部因工作不力而受到惩罚,无论是在抗疫工作中,还是在抗洪工作中。那么,惩罚有多少种形式呢?各种惩罚的后果是什么?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我们特别邀请了著名行政法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汪静波教授撰文梳理,以飨读者。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权力必须负责,用权必须监督,失职必须问责,违法必须追究,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于为人民谋利益。”"要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标准,把纪律和执法结合起来."坚持纪法并举,就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党纪国法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治党治国的基本依据。同时,纪律和法律不能相互混淆,也不能相互替代。不能用党纪和刑事处分代替政纪和处分,确保违纪违法人员既受到党纪处分,又受到法律制裁。要实现纪法一体化,必须明确纪法关系,处理好党纪与政务的关系。
政纪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对象是不同的。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政纪处分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反党纪,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行政处分的依据主要是行政行为法、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党纪处分的种类
按照“纪律严于法律,纪律先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党章等党内规则的要求高于法律的要求。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还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章》是党纪的最高依据。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给予纪律处分。
为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勇于负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中国共产党制定了《问责条例》号文件,规范和强化管党治党问责。问责对象是党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及其派驻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可以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进行。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处分的直接依据。按照轻重规定,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其中,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适用规则。
党内撤职处分是指撤销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且该党员两年内不得担任党内职务或者向非党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缓刑的处罚分为一年缓刑和两年缓刑。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留党察看一年。党员在试用期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试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对坚持改革的,或者发现有其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被开除党籍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禁止重新入党的,从其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纪法衔接的程序。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应当先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二、行政处分的种类
为体现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协调,2020年实施的《政务处分法》建立了监察机关行政处罚与任免机关(单位)处罚双轨并行的法律处罚制度。行政处分是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和处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分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教育、管理和监督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此外,由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的职责权限不同,在行政处分和制裁程序、救济制度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分时,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程序,由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但不得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即“一事不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行政处分的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该规定与《政务处分法》第45条和《监察法》第62条一致。
辞退是撤销公务员职务的一种处分。辞退适用于严重违法且不适合现任职务的公务员。辞退会撤销他现在的所有职务,同时降低他的职级和工资。开除处分期限为24个月。开除是将被处分人的人事关系从原单位解除的一种处分,是最严厉的处分。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也随之解除。
此外,《公务员法》第十三章也规定了辞职和解雇。《公务员法》辞职分为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公职,脱离公务员队伍,终止人事关系。《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之一,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辞去公职的四种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在最低服务年限以下;在特殊涉密岗位工作或者离开涉密岗位不满足发布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必须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和调查,或者涉嫌犯罪的司法程序尚未终结。《公务员法》第87条规定了辞去领导职务,分为四节,规定了四种情形:因公辞职、自愿辞职、有责辞职和责令辞职。其中,引咎辞职是指因严重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他们因自身过错应辞去领导职务,但仍有公务员身份。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定管理和任免权限范围内,解除公务员一切公共关系的内部行政行为。《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应当辞退的情形,包括“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需要调整工作但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义务不适合继续工作的,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归的”。同时,为了保护特定公务员的权益,第八十九条规定了不得辞退的四种情形。
在救济制度上,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公务员法》向监察机关申请复议;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但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汪静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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