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余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判令某区政府对其申请作出答复。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已履行法定职责、二审法院认为余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向不明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石律师说
为方便行政机关及时检索和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指向,每份申请应当只对应一项政府信息。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应当是行政机关已有的信息。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处理或重新制作。
在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政府信息是否可搜索查找时,要妥善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术语的关系。只要申请中的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认可,没有歧义,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有甚者,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名称与申请中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允许提供政府信息。
以此案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
(2020)高法终字第19号
再审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由:信息泄露
病历
余某申请信息公开。
2016年6月17日,某区政府收到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2013年2月征收申请人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依据文件(分类及分户评估、拆迁双方协商记录、确定的补偿方案、会议纪要及确定金额60%的依据、每户奖励1万元文件、郑拆迁管字[2008]30号文件)。”
2016年6月29日,某区政府作出了[2016]1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请在申请前进行变更、补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请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余某不服,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区政府对其申请予以答复。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某区政府认为于某的申请不符合“一事一申请”的规定,要求于某进行修改补充。其已作出告知并履行了法定职责,决定驳回于的诉讼请求。
于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本案中,于向某区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方向不够明确,类似于咨询,不足以确定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合一事一议的要求。某区政府要求于修改补充并无不当,于要求确认某区政府不答复的理由违法不能成立。
作为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够明确或者不符合一次申请的,应当在答复中向申请人阐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区政府应避免以“如不符合信息公开规定,请在申请前进行修改补充”的形式给予简单答复,以便申请人在修改完善申请内容后及时获取所需政府信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于的申请是否为gove
本案中,经过补充,于向某区政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经明确描述了于想要获取的政府信息,主要是围绕政府征收其房屋而确定货币补偿标准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形。某区政府认为于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要求他在申请前进行修改和补充,处理结果不当,应当撤销。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已尽到法定职责,二审法院认为余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明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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