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你知道吗??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区别?实践中,很多人区分不清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之间的差别,甚至认为是同一个意思。那么你知道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吗?近日,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因“劳动关系”产生了争议,一起来看看吧。本案中的徐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随后双方签订返聘协议,确定的是劳务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践中,很多人不知道“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甚至认为它们是一回事。那么你知道这两者的区别吗?近日,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案件,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让我们看一看。
据悉,2012年3月,徐入职始兴某物资公司。2015年10月,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6年9月,徐与本公司签订《返聘协议书》合同,约定:“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受聘到甲方工作。”签订再就业协议后,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21年8月,公司出具《返聘人员解除/终止劳务协议通知书》,称双方于2021年8月28日签订的《劳务协议》终止,徐签字确认收到该通知。8月31日,徐向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之后,仲裁庭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底,徐将该公司起诉至始兴法院,理由是其自2012年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未为其本人缴纳社保。基于缴纳社保的需要,徐向始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自2012年3月至2021年8月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或请求,始兴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规定,原告于2012年3月入职,2015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从2012年3月持续至2015年10月。且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返聘协议书》的合同。因此,自2015年10月起,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综上,始兴法院判决原告徐某自2012年3月至2015年10月与被告某物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虽然“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却大相径庭。混淆或误用可能会对工人产生重大影响。广大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应予以关注和区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就两个劳动主体的待遇而言,“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工资外,还有社会保险或其他福利待遇;“劳动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自己劳动的报酬。这是因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在“劳动关系”中对用人单位规定了很多义务,比如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些都是雇主的法定义务,不能逃避。与此不同,劳资关系中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法律义务。本案中,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而后双方又签订了再就业协议,由此确认了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全媒体记者]唐寅
[通讯员]李梦华谢素芬
【作者】唐寅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专升本要什么条件_专升本要几年_成人高考专升本_山东专升本信息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dzsb8.cn/sbwd/213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