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称评审暂行办法出台?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将制度创新贯穿于职称评审各环节、全过程,对职称评审主体、适用对象、评审程序、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等逐一作出规范,为河南省职称评审工作打造了“新标尺”,将从源头上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用人单位等各自的主体责任以及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制度创新贯穿于职称评审各环节、全过程,对职称评审主体、适用对象、评审程序、参与各方权利义务逐一规范,打造河南省职称评审“新标尺”,从源头上加强职称评审管理。
以“谁能评”为题,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初级职称的初定、评议、考试等评审方式不适用本办法。此举打破了身份和所有制的限制,进一步拓宽了职称评审的范围。
以“谁来评价”为题,明确评价主体的责任边界。《暂行办法》坚持“不越位、不缺位”的原则,明确各级、各单位的责任边界,确保该管的事管到位、该放的权放到位。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省级标准。有职称评审权的省辖市和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和省标准,制定不低于省标准的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工作,并负责相关评价服务保障工作。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和鉴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围绕题目“评价什么”,准确科学地制定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审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采取考试、评价、评价组合、评价确认、面试答辩、讲座答辩、业绩展示、实际操作等多种评审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破除学历、资历、论文、奖项、帽子的倾向,不以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以人才职称、职称数量和级别作为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更加注重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评价,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
围绕题目“如何评价”,规范再造评价服务流程。将服务理念融入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流程再造,减证便民,努力打造有温度的职称评审服务。规范申报评审流程,明确逐级申报职称的原则,以及每年只能参加一次职称评审的要求。规定职称的申请和推荐由个人提出,经你单位审核推荐,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应当按照召开国际职称评审大会的程序进行
注重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对违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用人单位等各自的主体责任和对违规行为的问责措施。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其职称将被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申请人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和审核职责,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等职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令不得从事职称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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