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日前,省人社厅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意见。《办法》实施以来,在促进我省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底,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达718.04万。省人社厅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
一个
修订背景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8月1日发布,2013年9月1日修订实施。《办法》实施以来,为促进我省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底,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718.04万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办法》在实施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
复习情况
《办法》修订前共8章49条。此次共修改19篇,《征求意见稿》沿用了原《办法》的体例,仍有8章共49篇。
三
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 《社会保险法》精神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
2.明确了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2017年7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皖政办〔2017〕25号)。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正式实施,建立了工伤保险省级调剂基金制度。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全面实现统收统支目标”的要求。
3.规范工伤认定收取调查费的渠道。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2019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停止执行《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号《关于相关条款的通知》(万仞社秘〔2019〕256号),停止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收取工伤认定调查费的相关条款,并规定
4.调整了5至10级两个一次性待遇标准。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我省五级至十级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水平低于江浙沪平均水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水平高于江浙沪平均水平。为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促进长三角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衔接,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度调整我省五级、六级伤残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后的待遇水平和江浙沪差不多。目的是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需求,稳定劳动关系,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四
反馈
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5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寄至: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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