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严禁以教育培训名义搞小圈子?严禁教育机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9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促进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规范有序发展,解决部分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名称使用不规范、招生宣传虚假、条件质量低下、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等问题,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和使用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国家”、“民族”等字样。
《通知》规范对象主要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具体包括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营利性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
《通知》提出从名称使用、招生管理、培训内容、师资队伍、培训模式、经费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行业自律。
关于规范使用名称,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登记使用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全国”等字样。“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和使用按《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交发〔2021〕5号)规定执行。引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名义开展教育培训。
严格招生管理,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不得虚假广告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通则)中使用简称的,还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机构的属性和全称。引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学员选拔条件,不得设置基于性别、民族、宗教、身份、资产规模等歧视性条件。招生规模要与办学能力相匹配。严禁以教育培训为名搞“小圈子”、“小团体”。
《通知》强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教育培训的教育属性,引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对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推动和完善本地区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或规则,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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