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曾庆鸿律师的视听资料?曾庆国律师?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移动存储设备、电子磁盘等相关设备记载的声音、图像、活动画面,具有直观动态性、真实性较强、高科技性等证据特点。因此,需要加以重视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文/曾庆红律师
视听资料又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移动存储设备、电子盘等相关设备记录的声音、图像、活动画面等,具有直观动态、真实性强、科技含量高等特点。从外在载体看,它具有物证的物理表现形式;从内部载体看,类似书证,以声音、图像等信息表达思想内容;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视听资料的形成、制作、收集、保存和展示都应使用高科技手段。一旦存在不规范,就容易导致证据失真。因此,要注意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一、审查内容
视听资料的身份认定和其他物证一样,需要经过鉴真程序,主要是对视听资料中记录的声音、图像、动态画面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以确认这些声音、图像、动态画面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最高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视听资料的内容可以从四个维度进行审查,强调证据保管链的核实。
1.来源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通过科技手段获取视听资料的来源有:一是公安机关的专门监控系统。比如“天网工程”、“雪亮工程”,公共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第二,公共和私人机构的安全系统。许多公共机构,如政府机构、银行、超市和个人住宅,都基于安全考虑安装了视频监控;第三,枪击现场目击者。在智能手机普及的今天,犯罪现场的目击者可能会用手机拍摄犯罪过程。第四,犯罪现场的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可能会使用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通话或录像,也可能是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或摄像机进行拍摄。
对于侦查机关通过专用视频监控系统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证据来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或者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提供《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搜查证》 《扣押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从有关机构和私人处获得的视听资料,应提供《调取证据通知书》。
2.生产过程的正常化。鉴于视听资料依赖于科技设备,在制作和摘编、增删、删改等过程中存在伪造或变造的风险,应严格审查制作过程。1.检查制造设备的性能和工作状态,设备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是否取得认证认可等。可以反映设备的适宜性;2.查看摘录笔录中反映的制作过程描述,制作人或持有人的身份,制作时间、地点、条件和制作方法,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删等情况。3.检查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取视频资料的过程应当录音,必要时进行录像。如果对制作过程有疑问,可以通知制作人和持有人出庭作证。
3.不管是原作。视听资料和物证、书证一样,也适用最佳证据规则。视听资料应尽可能从原作中获取。难以取得原件或者因保密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取得复印件或者复制件。视听资料是否为原件,是否有复印件和复印件;如果是复制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说明、复制件的制作过程和原件的存放地点、是否是视听资料原件的制作人和持有人
4.相关性和证明价值。对于清晰完整的视听资料,自动呈现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但由于设备性能、拍摄角度、天气等原因,视听资料中记录的信息存在图像不清晰、没有声音、只有部分动作或部分影像等缺陷。此类视频资料不能完全与案件事实相关,需要与其他证据完善融合,形成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从而显示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
王抢劫杀人案中,被告人抢劫被害人银行卡,逼取取款密码。然后他戴着头盔到异地的取款机,用受害人的银行卡取钱。ATM机的监控录像显示,收银员戴着头盔,看不清特征,但可以显示,收银员只用右手食指敲击钥匙输入密码。经讯问,被告人对戴头盔从取款机取钱,用右手食指输入密码的细节供认不讳。
二。排除视听材料
1.未知真伪的强制排除。任何不能保证其真实性的证据都不应该具有证明力。视听资料具有“高科技证据”的特点,外部载体往往被篡改或伪造,或者内部载体被删除、添加或修改,以致真假难辨,真假难辨。如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上没有确定,就会导致证据采信的错误,进而导致事实认定的错误。因此,刑事证据法对于真伪不明、真假难辨的视听资料,确定了强制排除的法律后果。
在周受贿再审无罪一案中,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确实不充分,证据之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依法不能成立。尤其是同步的视听资料并非依法封存的原件,其真实性无法保证,因为是由专业软件编辑的。辩护人曾将2008年1月1日的光盘放在法院的电脑光驱中,右键查看其可执行文件的属性,其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和访问时间,以及日期戳均为2008年1月1日,与光盘封面和文件内容时间完全一致。但是2008年5月12日和13日的光盘显示其日期戳是2005年1月1日16: 11: 15。那时候没有案子,也没有审讯。
2.证据缺陷的相对排除。视听资料制作、获取的时间、地点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视听资料的收集、提取、调取、展示和鉴定,不能保证证据保管链的完整性,证明视听资料外部载体和内部载体的身份。对于这种缺陷或瑕疵,鉴真将其视为证据瑕疵,确立了补充证据排除规则。
刘某杰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提供的案情为视频监控,辩护人认为视听资料的位置、方式、来源不明。经过补充证明,侦查机关发表声明,解释视听资料来自X县092号“天网工程”,后天直接从数据库复制,并对监控视频中的时间与北京时间的误差进行了说明。法院认为,监控录像来源合法,客观记录了案件全过程,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参考文献: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出版。
刘敬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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