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救助基金管理模式?江苏省救助基金?2004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救助基金可第一时间发挥作用。江苏救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如何运转的,是否真正帮助了需要帮助的人,解决了一些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问题?江苏救助基金“垫付”和“追偿”规模成为全国道路救助工作的引跑者。目前,江苏救助基金立法工作已经完成调研、专家论证、提交草案等工作。
2004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发生后,这笔救助金可以在第一时间发挥作用。江苏救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如何运作的?是否真的帮助了有需要的人,解决了一些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问题?
专业操作,让基金转得更“准”
2011年,江苏省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委托紫金保险管理实施江苏救助基金,在全国率先实现市场化运作。
选择专业团队的市场化运作,是对高效、精准的追求。截至2017年6月30日,江苏救助基金已先行支付8.89亿元,发放救助金33529件,有效解决了因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加害人无力支付等原因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问题,挽救了3.3万余条生命,体现了“生命第一,救人第一”的原则。30多万人从中受益。同时,为保证救助基金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循环,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案件1.14万件,追回金额达2.96亿元。江苏救助基金的“先行赔付”和“回收”规模成为全国道路救助工作的领头羊。
为了实现“高效、精准”的目标,江苏省救助基金根据救助服务管理的需要,开发了国内第一套具有作品版权的“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270多个信息点的全方位信息采集、审核和跟踪。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从资金申请材料上传到资金支付完成的全过程动态跟踪流转,及时收集、分析、反馈一线数据。从申请到发放的平均时间只有1.9天,比规定时间缩短了6.1天。
高效协作,让资金周转更顺畅。
为了保证基金的健康持续运行,也需要新的思路和方法来解决问题。
道路救助基金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实际工作中往往很难协调。江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有效整合了“基金管理人、执行人、专家学者”等各方资源,让参与者在其中实现精准定位,共同做好这项惠及民生的公益事业。
江苏省财政厅作为管理人,承担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督促省级财产保险机构按照省确定的救助资金比例按时足额支付救助资金,确保应收尽收。同时,由江苏省财政厅、公安厅、卫计委、高院等单位组成的救助基金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科学有效的救助基金运行考核机制,对救助基金进行严格的审核、监督和检查,建立救助基金沟通协调机制,推动江苏救助基金研究成果的发布。基金管理人紫金保险通过提供专业服务,让这种保障更有效,让资源配置更高效,救援更快捷,救更多人;法律、医学、交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江苏救助基金评审小组,负责处理救助申请中的争议问题。
目前,江苏救助基金与省有关部门、市县交警部门、医疗机构、法院等单位建立了高效、畅通、紧密的合作沟通机制,全省13个市的38个县成立了江苏救助基金协调管理小组。全省295家医院开辟江苏救助基金申请“绿色通道”;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追回的成功案例占50%;逾期不履行基金偿还义务的,被公安部门列为“严重交通失信”。
防患于未然,让基金转得更“稳”
一个成熟的资金管理机构需要严格的风险分析和应对。风险点有很多种,涵盖了所有方面
江苏救助基金自成立以来,确立了“省级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的管理机制。省财政厅公路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基金的专用账户、经营账户和管理费用进行严格审核、监督和检查。基金管理人紫金保险定期报告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救助基金的合规运作,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围绕江苏救助基金的高效实施,制定了一整套科学、有序、高效的运行控制机制,建立了基金救助、追偿、财务、人力资源、新闻宣传等各类分类管理制度。通过“异地调岗”、“自查自纠”、“100%电话回访”、“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成熟经验和做法,规范了基金运作。
公益基金,尤其是政府公益基金,最重要的是信息的公开透明。江苏救助基金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对基金账户资金使用方向、审批流程、风险防控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形成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多渠道、多角度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基金官网平台链接后台业务系统,实现救助数据实时公示;通过基金官方微信号提供救助进度实时查询服务;通过热线“96019”接受社会咨询、投诉和举报;通过主流媒体,定期报道基金运作情况。在过去的六年里,全省200多家媒体报道了近5000次关于江苏赈灾基金的报道。
继续探索,让基金转得更深。
道路救援基金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直接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江苏提出“两合一高”新的发展目标后,让老百姓更多地从“两合一高”中受益,已经成为我们共同的目标。江苏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总结六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将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上升为“政府行政法规”的目标,进一步改善救助基金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弱、强制性强的状况,提高救助基金立法水平。结合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现有政策中的一般性规定,要在预付款的实际操作中及时研究和细化调整。目前,江苏救助基金立法工作已完成调研、专家论证、送审稿等。如果能够顺利立法,对于提高国家道路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乃至在各种民生支出刚性需求背景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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