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紧迫,真题最重要。有什么办法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一次过五年的真题?段波老师为大家总结了【民法5年真题考点1句话总结】。看这个就是看真题的本质。
第一考区 民事主体
1.就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无论是生是死,无论是自己还是近亲属,你都不可以捐献无核能力人的器官。(这一点与现实不符,但这是考官的回答和看法。)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虽未经董事会批准,但对善意第三人有效。即使法定代表人随后死亡,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社团法人可以为公益而营利,基金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非营利性。
4.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但被监护人因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由监护人承担。委托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5.甲方造成乙方死亡,乙方无继承人的,甲方的赔偿义务不消除,赔偿金归国家。
6.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任何义务强加于他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公司行为。如果签订的条款还约定了法定代表人的一项义务,该义务仅对法定代表人有效,对更换后的新法定代表人无效。
7.财团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投资者,投资者无权干涉财团法人的内部事务。
8.胎儿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活着的胎儿有继承权,一出生就是死胎,从一开始就没有权利。
第二考区 民事权利与民事法律关系
1.损害特定主体的利益不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胁迫的特点是通过胁迫制造苦恼,即这种苦恼不是不存在的;乘人之危的特点是客观上存在危险,用以强迫相对人订立合同;说明公平没有危险,认定明显不公平的一方必须利用其优势或经验与另一方签订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2.甲方转让他人股权的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3.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有约定,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将他人财物错当成自己的财物,构成侵权而非重大误解。
4.悬赏广告被认定为单方允诺,不要求相对人的能力和对悬赏的了解。
5.《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为避税而签订的阴阳合同。如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无效。代孕合同违背善良风俗,损害公共利益,无效。
6.免费乘车是一种善意的惠顾关系,但如果乘客因违法行为受到伤害,司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同路人构成了一个危险的共同体,他们有义务互相帮助。但如果其中一个出行者因自然灾害瞬间死亡,其他人来不及救助,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7.甲方被乙方伤害,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医疗费用;如果乙方不给,甲方通过举报胁迫乙方还债的,不构成胁迫。原因是此时B不具备“不赔偿”的自由。因此,甲的勒索行为并不妨碍乙的意志自由,所以意志的表达并不是被胁迫的。
8.失物招领广告是单方面的许诺。悬赏人有支付悬赏金和保管费用的义务,拾得人有返还的义务。
9.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效的;抵押宅基地无效;精神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如果一个流浪汉被杀害,赔偿协议由
13.税收不属于民法调整;广告悬赏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陪读和志愿服务不是法律关系。
14.买卖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对交易性质没有误解的,不构成重大误解;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请在考试前2小时关注段波先生的司法考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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