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坚持痛定思痛,治病救人,严明纪律,务必查处违规行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根据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脸红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和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禁以违反党章国法的手段对待党员,严禁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本条例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试用期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留党察看后确有改正错误的,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的人应该被开除出党。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时,应综合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涉及问题重要或者复杂,或者党员被开除党籍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给予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中央委员会批准。给予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上级纪委批准,报同级党委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本人所属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先作出处理决定,待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党籍。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查明事实。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以及处罚决定必须与本人见面并听取本人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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