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外来人员具有广西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在广西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广西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应届高中毕业,在广西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广西,其父母的其中一方 (或法定监护人)在广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3年以上,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
2、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第五条 加分项目分为全国性加分和地方性加分。
3、全国性加分项目5项:烈士子女考生加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4、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
5、2023年及以后地方性加分项目中的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调整为边境县考生加分。
6、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分值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
7、全国性加分项目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我区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8、考生加分后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依据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9、第六条 本方案所称的“三统一”指考生在规定时限内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在同一区域,即考生中学阶段(含初中、高中,下同)6年户籍、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和实际就读3年的所在地必须为我区同一个县(市、区)或设区市加分政策相同的所有城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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