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释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职称评审程序,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高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本政策解释如下:
1、 起草背景
制度建设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2019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首次建立了职称管理部门规章制度,规范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和评审的管理,评估服务和非法治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精神,落实40号令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化建设,职称评审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在我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点加强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数据库的管理,规范申请、推荐、审核、审核等工作,《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专项论证、征求意见和法务部门合法性审查形成。
2、 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配套文件。在起草过程中,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为指导,在修订《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录用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整合了不同时期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政策在企事业单位任职。《暂行办法》共10章60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至第三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数据库。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设立要求,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的专业人员和人员范围;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建立专家评审和退出机制;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职责;规定评审委员会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建立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录,向社会公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至第六章: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和推荐、验收和审核、组织和评价等,明确申请和推荐的要求,高层次人才可通过香港特殊渠道、专业技术人才直接鉴定和评估职称;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可以通过本单位申报职称,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注重技术推广能力;规范验收审核的重点和范围,明确一次性通知要求;明确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从专家评审、成果公示等方面加强职称评审管理。
第7章至第8章:评估确认和转移至系列审查和审查服务。明确全日制大专、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和职称评定的具体要求;积极推进跨地区职称互认。专业技术人才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其职称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电子职称证书,为职称评审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一是加强评估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审核制度、随机抽样检查制度,通过查询、访谈、现场观察和数据获取,加强对评估全过程的管理,以确保职称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增强职称评审的可信度。二是严格执行评审纪律,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违反政策法规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视情况公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撤销评审权;审查人员违反审查纪律的,依法追究责任;审查专家违反审查纪律的,应当取得专家资格,并记入廉政档案;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职称人员实行“一票否决”。通过欺诈、黑箱操作等违纪行为获得的职称将被撤销,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章是附则。具体说明职称的工龄或工作时间的计算、实施日期等。
3、 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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