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地级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再由省级考办出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
2、考籍档案转出时应当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省级考办保留存根备查。
3、未通过省级考办批准的转出手续,不予承认。
4、相关法律法规如下:第十六条 转出手续一、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地级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经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方能转出。
5、二、省级考办在办理转考手续时,要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
6、考籍档案转出时省级考办应当以机要形式递送,不得由考生自行携带。
7、扩展资料:第十七条 转入手续一、考生在办理考籍档案转入前,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
8、考生应当持身份证及原报考所在地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考籍转入手续。
9、二、转入的考籍档案必须符合第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转入地省级或者地级考办要办理接收档案登记。
10、三、转考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11、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由转入地省级考办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12、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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