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计二[2017]14号
地区教育委员会和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基[2016]15号),为做好全市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估工作,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实施办法(试行)》,2017年市教委第十九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特此打印并分发给您。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5日
北京市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审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基[2016]15号),为切实做好本市普通高中综合质量评价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育人的根本任务,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首都特色,积极适应北京“四个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城市对多元化、高素质人才的需求,通过综合素质测评,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化发展,激发每个学生的潜在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促进高中培养模式转变,构建开放、多元化、发展性的评价体系;适应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为高校招生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一) 以教育为导向。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 客观记录、公平和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和评价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的发展状况和优异表现。严格的评估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公开透明,评估结果真实可信。
(三) 全面评估并突出重点。全面记录和评价学生德、智、体、美的发展,注重培养学生报效国家、报效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四) 过程指导和促进发展。坚持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和微小进步,根据评价及时调整教育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和发展指导。鼓励学生全面、个性化地发展。
三、 评价内容
(一) 思想道德。主要调查学生在践行爱国爱党、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爱、责任义务、纪律守法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表现。重点记录学生参与党团活动、“十万工程”、特殊教育活动、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的内容、次数、持续时间和收获。
(二) 学术成就。主要调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学习能力、学业情绪等。重点记录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内容和成绩,研究性学习的表现和成绩等。
(三) 身心健康。主要调查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记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主要结果,学生参加体育运动的习惯和效果,以及他们的自我调节能力、应对困难和挫折等心理健康状况。
(四) 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审美情趣的培养和人文素养的培养。重点记录学生在艺术和人文方面的兴趣和专长,以及参与艺术活动的过程和成就,特别是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方面。
(五) 社会实践。主要调查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操作和体验。重点记录学生参与技术课程实习、游学、社会课堂实习基地、高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科技馆、企业、社区等社会场所的内容、次数、持续时间和收获。
高中应根据学生发展的年龄特点和教育教学的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 评估程序
(一) 真实记录
在学生成长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及时、客观地记录反映学生综合素质主要方面的具体活动,并在《北京市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平台》)中收集相关事实材料。
(二) 公开确认
学校每学期对提交给学校的事实材料和活动记录进行审核,并通过“综合评估平台”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学校在“综合评价平台”上确认。
(三) 材料应用
学校引导学生做好成长记录和自我评价,培养学生自我反思和自我管理的良好习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引导学生及时发现和面对自己的优缺点,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评价方案,根据学生的真实记录和日常表现,科学分析学生的成长过程,改进教育教学,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提供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校招生参考。有关高校应当根据自身办学特点和人才培养方向,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质量评价体系和方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使用必须标准化和公平。从2020年起,探索开展市级高校综合素质测评和招生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五、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成立由教育行政、教育督导、教育科研、教学科研、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协调本区的评估工作。
(二) 改善学校安全。学校要结合办学目标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细化关键指标的内容,重视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学生成长导师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作用,提高学生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三)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抽查监督制度,区教委每年抽查学校的比例不低于25%;建立投诉制度。学生、家长、教师对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举报或申诉,学校将及时将审计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质量综合评价过程中的违规和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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