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表示引文的省略;(2)表示列举的省略;(3)表示重复语句的省略;(4)表示说话断断续续地省略;(5)表示意在言外的省略;(6)表示语意难尽的省略;(7)表示语言中断的省略;(8)表示含糊其辞的省略;(9)表示沉默的省略;(10)表示数字延续的省略;(11)表示语音延长的省略。
2、扩展资料我国传统习惯在书面上用“上略”“下略”等表示省略,早先翻译西文有人用“此语未完”代替原文的省略号。
3、鲁迅1909年在《域外小说集·略例》中提出四种新式标点符号,其中“虚线”即省略号表示“语不尽”或“语中辍”。
4、1919年《请颁行新式标点符号议案》定名为“删节号”,形式为(······)。
5、1930年《教育部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改称“省略号”,沿用至今。
6、汉语省略号的基本形式为位于中线的六个小圆点(······),占两个字的位置;工具书和科技文献有时用三个小圆点,占一个字的位置。
7、整段文章或诗行的省略,用12个小圆点表示,自成一行,占四个字的位置。
8、省略号不拆开移行,六连点要排在同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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