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级会计职称需要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2、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3、(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4、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
6、在职自学形式包括:(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7、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8、以上内容参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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