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举办一次,12月举办一次。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6、关于司法考试的其他规定。
7、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
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11、以上内容参考 东莞市政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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