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求职培训费可信吗??就业培训收费合法吗?又临毕业季,高校毕业生求职心切,有些培训中介机构趁机宣称,“包学会包就业”,培训费还能帮介绍贷款......真的可信吗?该名大学生要求退还培训费遭拒,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小华是某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21年6月。小华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此前签署的协议并要求A公司返还培训费。
毕业季临近,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一些培训中介借机宣称“学习能保证就业”,培训费还能帮忙介绍贷款.真的可信吗?
一个大学生想当然,借了2万元培训费,参加培训后被介绍到一家公司。但实习两个月后,因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在“试用期”解除了劳动关系。大学生要求退还培训费被拒,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最近这个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已经有了判决结果。
贷款2万元参加培训 实习两个月就被开除
小花是某大学2021届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是2021年6月。
2020年10月,小花与A公司签订《室内设计师就业培养实训协议》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小花提供就业培训。培训期满后,公司将负责为小花推荐工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项目要求将她留在公司,也可以由公司保证她为其合作的设计公司工作,雇佣工资不低于4000-8000元。推荐就业成功,合同终止。
在小花公司A员工的介绍下,其进行网络分期贷款,并向A公司支付培训费2万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小花在a公司培训。
2021年3月,在A公司的推荐下,小花在深圳某公司入职两个月。
两个月后,公司每月给小花发工资1500元,共计3000元;并以小华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培训费用
小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要求A公司返还培训费。
A公司辩称,该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愿下签订的,真实有效,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再者,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实践培训,帮助实现就业,并没有约定保证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没有合同约定,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法律依据。
花都法院一审审理后,决定支持小花要求撤销涉案协议、要求A公司返还培训费的主张。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A公司未经人社部门许可,不具备相关职业培训资质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其向小花提供培训服务不符合规定。
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使小花具备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在用人单位工作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结合小华提供的证据以及其在深圳某公司工作期间未完成大学学业的事实,其在深圳某公司工作属于实习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涉案协议约定的录用条件。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华是被深圳某公司正式录用的。甲公司称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与事实不符。小花要求解除涉案协议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之前分析过,A公司给小花推荐的用人单位并没有录用小花。小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大学生求职应
加强必要风险防范意识
本案虽是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但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的内容和目的都是为了使受训者获得理想的工作岗位,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一方面,公司应具备相关职业培训资质,并按照wit开展教育培训
2.了解你想去工作的公司的情况。可以在就业网搜索相关公司的评论,也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公司参与诉讼的情况。
第三,高度警惕分期贷款。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如果同时被“建议”申请分期贷款进行支付,要高度警惕,科学合理地评估自身情况和潜在风险,审慎决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继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终止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通讯员:花苑
标题/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华都市编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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