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内蒙古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冬天的太阳很美。它让人爱,让人惋惜,让人舒服。当然,冬天的阳光也是温暖的。没想到,在这个隆冬,记者看到了比东阳更温暖、更感人的事情————惠民政策!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制定颁布了《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两个都是同一个文号,同一天发的!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出资或通过社会融资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和管理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区服务岗位,包括街道社区的保洁、保绿、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岗位。
(二)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包括基层社会治安助理岗位、治安巡逻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公路养护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收发、保洁、门卫、打字等辅助岗位。
(四)各地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这些岗位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当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以及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而开发的。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彻底消除贫困,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要求,盟市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本地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和就业形式。用人单位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必须主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均可报名,不得设置歧视性、限制性就业条件。
给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条件、标准和申请程序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电话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上述聘用期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筹集。
公益性岗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失业后,按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对公益性岗位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员工,如有需要,可享受免费的业务水平和劳动技能培训。
公益岗不是“铁饭碗”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定、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安置和使用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检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增减、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缴纳等情况
当然,公益性岗位不是“铁饭碗”。虽然有很多维护公益性岗位员工合法权益的条款,但是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通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3360的各种补贴。
(一)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公益岗帮扶对象主要是就业困难人员
为消除“零就业家庭”,消除绝对贫困,切实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和认定程序,修订后的《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实时反映变化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完善就业援助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督导考核制度,确保就业援助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资格和岗位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对冒名顶替或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自2016年1月1日两项政策正式实施之日起,除依法追回其不应得的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外,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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