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失业医生”偷菜的新闻受到网友关注。“医生”为什么要偷菜?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是什么?网友和法律界人士如何看待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记者围绕此案进行了采访。
公安机关提交审查起诉材料显示,2020年10月30日,刘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决定取保候审。
经查,受害人经常被偷是因为摊位上的蔬菜。经查看监控,发现一男子多次掀开覆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并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被警方抓获归案。经确认,刘盗窃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偷窃了。"办案民警王介绍,刘某因犯盗窃罪,已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行政拘留15日。
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涉嫌盗窃罪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23日,承办检察官谭晶将此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生活所迫还是偶然实施,是否有犯罪记录和劣迹,而不仅仅是数额论。
在审讯中,刘说他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偷菜不是出于生计所迫。从2012年到2018年,他在两家建筑公司工作。从2019年到案发,我再也没有去上班,一直失业。
案发时,刘某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涉案诉讼费达3万元。此外,他还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
“之前看到有人偷土豆,以为这些东西不值钱,就有了入店行窃的想法。”刘在审讯中说。
谭晶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且有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我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心里划一条红线。不管我以后的生活有多艰难,我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告诉检察官。
2020年11月4日,刘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小,刘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故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近日,这份不起诉决定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因刘的“医生”身份而引起网友关注:
微信官方账号的“逍遥岛主”说,“足以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起诉,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作为本案的受害者,北碚区一家菜市场的摊主说:“菜摊是个小本生意,老老少少都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偷了好多菜。”
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大排档附近的监控,看到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多次在23点左右来到自己的大排档,拉开覆盖蔬菜的篷布偷菜。
“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后,我和附近的摊主、邻居都觉得很开心。”摊主说,刘赔偿了500元,后来经过检察官多次上门做工作,才不再追究,并加夫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称,此案一年内作案三次以上,应以盗窃罪论处。同时,本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他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不起诉,并不是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构成盗窃罪的刘,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三效的有机统一。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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