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s离职证明是实践中流行的一种说法,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被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未开辞职证明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例子很多,或者也有劳动争议注明了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辞职理由。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离职证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开离职证明,不开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离职证明是否可以写明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离职原因,以及律师的建议。
一、用人单位可否不开离职证明?
不要!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用人单位不开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即离职证明)的,应当承担:
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给民事赔偿责任:工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的出具不受交接限制,因为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出具!当然,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不交工,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暂扣经济补偿金,或者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约定劳动者不交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等。
三、离职证明可否写明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离职原因?
不要!否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发布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记载的内容范围进行了限制。而且《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辞职证明中客观陈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也就是说辞职原因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除非劳动者提出要求,否则不能记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劳动者的负面信息,就会违背求职平等原则,造成劳动者就业机会的减少或丧失。
四、律师建议
1、HR要及时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HR在为工人办理离职手续时,建议同时帮助工人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制作一式两份(可使用同一张A4纸),并加盖缝制印章。而且劳动者要在用人单位留存的那一份上签字,说明劳动者已经收到,二是防止离职证明被篡改,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2、不可随意开具不真实的离职证明
(1)仅仅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有风险的!有些劳动者为了找到更好的工作,要求HR把自己的工作时间写在用人单位更长的时间。用人单位善意帮助劳动者,但部分劳动者拿着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或要求其他赔偿等。
(2)随便开辞退离职证明有风险!有的工人正常辞职,却因为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央求HR帮其开具辞职证明,被用人单位辞退。如果HR帮忙开这样的离职证明,l
很多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都写明了员工离职的原因。一般如果员工主动辞职(由于自身原因)或者被动辞职,员工要求陈述辞职原因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用人单位是没有风险的。但如果员工是被动辞职,且员工不主动说明辞职原因,用人单位说明辞职原因,不利于员工再就业,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员工可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3、离职证明建议不要写劳动者的辞职原因,特别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离职原因更不要写!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HR的实际操作中,如果普通岗位的劳动者确实无法提供之前公司的离职证明(因为很多用人单位离职时没有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手写一份声明,声明自己与其他任何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但员工或重要岗位必须有之前公司的离职证明。同时对重要岗位HR进行背景调查,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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