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21年上海市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沪财会〔2021〕14号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财政会计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府〔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2021年上海市组织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人员”),应当在2021年参加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未完成信息登记的,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包括:出纳;审计;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和支出(费用)的核算;财政成果核算(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编制财务报告(最终报告);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档案的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 继续教育形式
专业技术会计人员可以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市财政局和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落实国家和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取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加强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和未上市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主管财政部门可组织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团开展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面授培训,面授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防疫工作的要求。5月31日前,将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根据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派优质教师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提交相关培训总结和学员信息,由市局财会部门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 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主要科目包括新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管理会计应用指南、内部控制准则、会计信息技术、相关财务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信用建设制度等。公共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现代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见附录。选修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 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应于202年5月6日起完成
主管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学质量、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工作,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促进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和本市职工教育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五 收费管理
主管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考完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继续教育注册。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2021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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